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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合同不得擅用“准星级酒店”称谓

2008-11-14 【 】 点击率:[]

    日前,《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(2008版)》(意见征询稿)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。其中规定,在向客人描述入住酒店时,旅行社不得使用出现“准×星级”、“相当于×星级”等模糊用语。记者12日从(北京)市旅游局了解到,北京的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同样做出了这样的规定。
  
  “北京的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,已经明确规定无论是酒店还是旅行社都不得使用‘准×星级’、‘相当于×星级’等模糊用语。”12日北京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。  
  
  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行星级制,星级越高,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。所有饭店星级均由全国星评机构和省区市星评机构评定,所谓“准星级”并非官方提法。一些不法旅行社在宣传旅游线路时,用“准星级”描述故意误导游客和模糊住宿标准,在路线中以次充好,往往引起游客投诉。 
  
  多家京城旅行社负责人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,一些规模小品质差的旅行社的确存在利用“准星级”误导游客的行为,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。对此,北京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目前推出的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属于推荐执行,并没有强制效力。  
  
  也有旅行社提出异议:“顾客需要借助一个标准来判断入住条件,如果不让叫‘准星级’,最好能拿出一个规范的说法。”一家旅行社负责人表示,现在不少酒店没有参与评星,或是尚未获得星级,但具备了同样的接待条件。此外,很多国家的酒店水准并非以星级为标准,通常游客也会要求旅行社“换算”成星级标准给予形象描述。遇到这种情况,通常旅行社会表述成“按照×星标准建造的酒店”。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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